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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团简章

吉隆坡永春会馆青年团简章

(18/4/2004团员大会通过修改)
(26/6/2004董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名称与地址

第一条:名称。
本团定名为“吉隆坡永春会馆青年团”,简称“隆永青”。

第二条:地址
本青年团地址附设于母会会所。

第二章:宗旨

第三条:本青年团宗旨如下:
3.1 联络同乡感情、促进友爱、互助、合作精神,谋取同乡福利。
3.2 协助母会推动及发展会务、
3.3 推展各层次活动,如学术、文化、教育、财经、青年创业、个人自我发展、体育及康乐等活动。

第三章:团员

第四条:团员资格
4.1 凡母会有效会员,年龄介于18岁至45岁,需填写一份志愿入团表格后,即自动成为本团团员。
4.2 凡同乡子女或母会会员子女,不分性别,年龄介于18岁至45岁,均可申请为本团团员。
4.3 凡居住于雪兰莪及吉隆坡之非永春籍福建同乡,不论年龄性别,愿遵守本团简章者,均可申请为准团员。准团员入团时,须由本团二人介绍,并填具入团志愿书一份,送交本团秘书处,由本团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方为准团员。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5.1 权利
5.1.1凡正式团员皆有选举权、被选权、发言权及享有本团之一切公共权益。
5.1.2 准团员可参与本团之各项活动,惟无选举权及被选权。

5.2 义务
5.2.1 凡团员得遵守本团章程、维护及提升本团声誉,服从本团的一切议决案。

第四章:经费

第六条:入团基金凡入团为准团员者须缴基金RM10。
第七条:本团经费由本会馆拨款支持,如必要时,本团将征求本会馆董事会同意进行特别捐或举办各种筹款活动。

第五章:组织

第八条:本团由团员大会推选出执行理事15名组成理事会,负责执行大会之一切议决案及推展本团之团务及各项活动。
第九条:9.1 本团理事会于团员大会闭会后,在二星期内召开复选会,互选职位如下:
正团长一名
正副康育股 – 各一名
副团长二名
正副文教股各一名
正副秘书各一名
理事四名
正副财政各一名

9.2 本团得邀请母会会长、总务及卸任团长及有贡献的乡贤组成顾问团,以协助及指导团务之推展。
9.3 理事会可在必要时另设各种小组协助推动团务活动。
9.4 理事会有权委任4位团员为理事。
9.5 执行理事因故离职或辞职,理事会有权另行委任新理事以填补理事空缺。

第六章:职权

第十条:理事会之职权
10.1 执行母会董事会及本团理事会有关之各项议决案。
10.2 执行团员大会之议决案。
10.3 议决及执行团务发展之一切计划,并处理日常事务。
10.4 选出各股委员,并督导各股之活动。
10.5 审查准团员申请入团志愿书。
10.6 筹措经费及审查各股逐月收支费用及工作报告。
10.7 理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RM5,000开支,如超过RM5,000时,须征得母会董事会批准。
10.8 任免受薪人员,惟需母会批准。

第十一条:团员大会职权
11.1 制定及修改本团简章。
11.2 选举理事。
11.3 接纳常年团务及财政账目报告。
11.4 选出查账二名。

第十二条:团长及各股职权
12.1 团长
12.1.1 团长为母会董事会之当然青年主任。
12.1.2 对外代表本团,对内执行本团一切议决案及主持一切团务工作。
12.1.3. 为本团理事会及大会会议之当然主席及召集人。
12.1.4 与秘书任何一人副署银行支票,并可批准不超过RM1,000之日常开销。唯单一事项不得分两条或数条项目支出。
12.1.5 凡处理任何事务或会议投票取决,倘遇赞成与反对者同票数时,团长有权再投一票取决之。
12.1.6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于正团长缺席时代其职权。

12.2 秘书之职权
12.2.1 为母会董事会之当然副青年主任。
12.2.2 协助团长执行一切团务,如遇正副团长因故缺席,得代理其一切职权。
12.2.3 执行本团之议决案。
12.2.4 处理本团一切日常事务。
12.2.5 连同财政签署本团收支单据。
12.2.6 有权批准RM500以下之开支。
12.2.7 在团长的指示下,方可发函召开理事会或团员大会。
12.2.8 策划及推动团务发展,并于团员大会时提呈团务报告。
12.2.9 副秘书协助正秘书之任务,当正秘书因故缺席时,可代行其职权.

12.3 财政职权
12.3.1 主管本团财政,负责鸠收本团之一切费用。
12.3.2 有权经常保有RM500以下之款项,以备日常支用,余款存入银行户口。所有支票必须由财政或副财政签署及团长或秘书任何一人副署,方为有效。
12.3.3 负责管理收支款项,并将查账员稽查后的账目向理事会及团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12.3.4 编制本团账目常年预算案。
12.3.5当正财政缺席时得代行其职权,副财政协助正财政处理一切财政事务。

12.4 文教股长之职权
12.4.1 负责策划及推动各种健康文化、教育、艺术及学术之活动。
12.4.2 负责策划本团之培训活动,如有关经济发展课题、青年创业、个人修身养性及个人与领袖素质等活动。
12.4.3 副文教股长协助正文教股长推展活动,当正文教股长因故缺席,可代行其职权。

12.5 康育股长之职权
12.5.1 负责推行本团之健康、文娱及体育活动。
12.5.2 副康育股长协助正股长办事,当正股长缺席时须代行其职务。

12.6 查账职权
12.6.1 负责查核本团一切收支账目并签证之。查账非理事会成员且不得连任。

12.7 理事职权
12.7.1 须经常出席理事会并协助办理一切团务。

第七章:选举与任期

第十三条:选举
13.1 本团理事会于团员大会产生后,须于两个星期内举行复选。

第十四条:任期
14.1 本团理事会任期,与母会董事会相同,以三年为一届,连选得连任。

第八章:会议

第十五条:会议
15.1 团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团员选举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团长认为必要时,得召开特别会议,惟通告须于会议前两星期发出。
15.2 本团理事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倘团长认为必要时或经1/3理事连署要求召开理事会时得随时召开之,通告必须于会议的一星期前发出。

第十六条:会议法定人数
16.1 团员大会之法定人数为20人或理事会人数的一倍。倘不足法定人数而流会,得于两星期内再行召开之,届时出席人数不论多寡,所有议决案及所议各事概作有效论。
16.2 理事会议法定人数为理事会人数之三份之一。

第十七条:本团之常年团员大会,须邀请母会主席或董事会其他董事及本团顾问列席,以资指导。

第九章:常规

第十八条:常规
18.1 本团一切会议议决案须向母会董事会报告及备案。
18.2 凡遇有本团理事会无法决定之非常事项,须呈交母会董事会取决之.
18.3 本团理事会每年须将团务概况(包括财政进支报告)呈交母会董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纪律
19.1 理事会成员对本团或社会国家有特殊贡献或表现卓越,得由理事会呈请母会奖励之。
19.2 凡本团团员必须遵从母会章程、本团简章、母会会员大会及董事会、本团团员大会及理事会之议决案。
19.3 凡理事连续3次无故缺席理事会议者,由团长及秘书联名致函要求说明原由,如在14天内没有回函说明,将视为自动辞职,而理事会可依据第9.5条执行。
19.4 本团理事会在经过调查后,有权向母会建议罢免任何违反本团简章或有损母会及本团声誉之理事或团员之团籍。
19.5 母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其一切决定乃最后之决定。

第十章:附则

第廿条:本团简章经吉隆坡永春会馆董事会通过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廿一条:本简章若有未尽善处,得由本团理事会增删之,经团员大会通过后提呈母会董事会核准之。
第廿二条:若对本团简章或会议常规于释议上或文字上有任何争议,母会董事会之决定将是最后之决定。